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1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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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执1708号案件名称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彰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某;陈某某;侯某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彰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2执1708号申请执行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彰武县南环路东端。法定代表人:李嘉福,系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被执行人:侯某某,女,1967年7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彰武县。申请执行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侯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法院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922执17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林审判员 孟凡旭审判员 赵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竟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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