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舒基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恢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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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恢157号案件名称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舒基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舒基辽;舒基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恢15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4栋10-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AJE887。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孙运杰,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舒基辽,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舒基中,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舒基辽、舒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26执恢1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光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钟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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