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湘东、黄海波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0181执36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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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湘0181执3652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湘东、黄海波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湘东;黄海波;黄艳君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81执36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湘东。被执行人黄海波。被执行人黄艳君。申请执行人张湘东与被执行人黄海波、黄艳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81民初349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海波、黄艳君的银行存款85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忠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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