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冬冬、闫树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22执428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执4283号之一案件名称
梁冬冬、闫树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梁冬冬;闫树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22执4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冬冬,男,198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闫树军,男,198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执行梁冬冬与闫树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冬冬与被执行人闫树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350元,双方给付2000元,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350元,本案债权尚余28021元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0122民初518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怀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鲁韶华书 记 员 校彦冬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长安、刘培欣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104民初7213号 下一篇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耿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121财保6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