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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冬冬、闫树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22执42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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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执428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梁冬冬、闫树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梁冬冬;闫树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22执4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冬冬,男,198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闫树军,男,198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执行梁冬冬与闫树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冬冬与被执行人闫树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350元,双方给付2000元,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350元,本案债权尚余28021元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0122民初518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怀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鲁韶华书 记 员 校彦冬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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