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朋、马密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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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588号案件名称
杨海朋、马密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海朋;马密红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588号被执行人杨海朋,男,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故县。被执行人马密红,女,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故县。被执行人杨海朋、马密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5刑初11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4月29日移交执行。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杨海朋罚金20000元;被执行人马密红罚金20000元。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海朋、马密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后,被执行人张罗远未申报财产、未履行案件款。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海朋在商业银行、网络银行的存款情况,银行账户存款20000元,依法予以划拨上缴;查询了被执行人马密红的商业银行、网络银行、股票、基金、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均无登记,依法对被执行人马密红限制高消费。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588号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马密红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次立案予以追缴,追缴时效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党飞雄审判员 郭金柱审判员 冯海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航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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