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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玉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恢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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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恢55号
  • 案件名称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玉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玉芳;叶全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玉芳,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叶全猛,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玉芳、叶全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22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了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陕0122执5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执行案件的执行。2021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26日、7月27日、8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省法院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存款,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账户进行冻结。3、本院依法从冻结的被执行人账户内扣划回案款3925.16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被执行人,并在该村村委会调查了解其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8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我院执行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标的为3万元及利息,除扣划的银行部分不足额存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调查情况表示认可,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跃波审判员  潘西社审判员  闫导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红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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