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丽丽、卢卫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81执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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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81执544号案件名称
何丽丽、卢卫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何丽丽;卢卫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81执544号申请执行人:何丽丽,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卢卫,男,壮族,1975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丽丽与被执行人卢卫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靖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081民初37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卢卫未自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丽丽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材料款4537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诉讼案件受理费467元,本案申请执行费581元。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卢卫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卢卫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本院四查两查,被执行人卢卫名下无房产、土地、公积金、股权、保险理财信息等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卢卫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有余额3720元,本院已扣划至本案指定账户用于履行本案义务,其名下网络资金账户查无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查有车牌号为桂K×××××号轿车一辆,但因本院无法实际控制,不能处置变现。综上,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到位3720元,尚有标的1160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诉讼案件受理费1577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640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蒙 斌审判员 叶凯明审判员 农定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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