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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县宏欣卫生用品商贸行、驻马店市驿城区王峰军副食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1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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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1434号
  • 案件名称

    确山县宏欣卫生用品商贸行、驻马店市驿城区王峰军副食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确山县宏欣卫生用品商贸行;驻马店市驿城区王峰军副食部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1434号原告:确山县宏欣卫生用品商贸行,住所地确山县龙山水泥厂南100米107国道路西。经营者:陈明伟。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现旗,河南景色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玲,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系原告经营者陈明伟妻子。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王峰军副食部,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诸事镇李楼村。经营者:王峰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确山县宏欣卫生用品商贸行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王峰军副食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确山县宏欣卫生用品商贸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确山县宏欣卫生用品商贸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确山县宏欣卫生用品商贸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计533元,由原告确山县宏欣卫生用品商贸行负担。审判员  刘艳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瑾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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