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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军桥、陕西俊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2民初6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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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2民初6173号
  • 案件名称

    左军桥、陕西俊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左军桥;陕西俊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02民初6173号 原告:陕西俊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虎头桥路汉台区体育运动中心院内西侧1F。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2052。法定代表人:罗振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德杰,男,汉族,1959年3月2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洋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左军桥,男,1977年10月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原告陕西俊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左军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俊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俊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左军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俊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洪良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冀田甜                           书  记  员   刘   静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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