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波、金志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982民初3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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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民初3265号案件名称
张波、金志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樟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波;金志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2民初3265号原告:张波,男,199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金志威,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原告张波与被告金志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张波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张波负担。审判员 刘燕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思琴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2民初3265号原告:张波,男,199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金志威,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原告张波与被告金志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张波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张波负担。审判员 刘燕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思琴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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