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波、金志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982民初326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民初3265号
  • 案件名称

    张波、金志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樟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波;金志威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2民初3265号原告:张波,男,199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金志威,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原告张波与被告金志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张波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张波负担。审判员  刘燕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思琴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2民初3265号原告:张波,男,199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金志威,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原告张波与被告金志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张波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张波负担。审判员  刘燕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思琴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