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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沪0151刑初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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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51刑初338号
  • 案件名称

    黄明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黄明生
  • 案件缘由

    开设赌场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51刑初33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明生,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住上海市崇明区。辩护人褚福昊,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21〕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明生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施捷辉,被告人黄明生及本院通过上海市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褚福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黄明生在本区某乡开设地下六合彩赌场,其通过接受赌客顾某某、陆某1、沈某某等人的投注后,将该投注投注到陆某2(另案处理)名下,其在陆某2处共投注现金人民币三万余元。被告人黄明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明生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明生与他人共同犯罪,系累犯,属坦白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明生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顾某某、陆某1、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陆某2的证言,被告人黄明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明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黄明生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明生伙同他人利用“六合彩”的开奖信息,接受他人投注,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明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明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黄明生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明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作案工具小米手机一部,予以没收;OPPO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黄明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 丰书记员 沈敏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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