弓西海、杨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2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205号案件名称
弓西海、杨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弓西海;杨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弓西海,男。被执行人杨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弓西海与被执行人杨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陕0431民初14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7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2020年10月1日前履行案件款50000元;之后,每季度履行50000元至案件款履行完毕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该案和解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31执2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桂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政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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