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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林海、苟元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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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921号
  • 案件名称

    曹林海、苟元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曹林海;苟元平;刘艳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921号申请执行人:曹林海,男,汉族,1965年10月16日生,住志丹县。被执行人:苟元平,男,汉族,1972年4月7日生,住志丹县。被执行人:刘艳阳,男,汉族,1986年8月18日生,住志丹县。申请执行人曹林海与被执行人苟元平、刘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25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苟元平、刘艳阳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林海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由被执行人苟元平、刘艳阳给付申请执行人曹林海借款本金2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和2020年8月20日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4‰计算的利息;2、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368元、执行费按实结收取。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苟元平、刘艳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苟元平、刘艳阳与申请执行人曹林海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苟元平给付申请执行人曹林海借款本息共计20000元,其余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将被执行人苟元平工资冻结来返还申请执行人曹林海本息,直至全部返还完毕;被执行人刘艳阳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921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浪审判员  党飞雄审判员  郭金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 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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