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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虎、马雪岩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03民初4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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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03民初4203号
  • 案件名称

    刘汝虎、马雪岩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周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汝虎;马雪岩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03民初4203号原告:刘汝虎,男,汉族,住:周口市淮阳区。被告:马雪岩,女,汉族,住周口市淮阳区。原告刘汝虎与被告马雪岩退伙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汝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刘汝虎承担。审判员  申建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崔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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