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洪文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93民初1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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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93民初1638号案件名称
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洪文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洪文;刘秀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638号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绵安路35号(科技城软件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左津珲,系公司总经理。被告:罗洪文,男,汉族,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刘秀清,女,汉族,1968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洪文、刘秀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涂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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