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敬平、王斌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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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408号案件名称
王敬平、王斌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敬平;王斌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408号原告:王敬平,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元,湖南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斌,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敬平与被告王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敬平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敬平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敬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敬平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张存金代理书记员 李 晨校对人:张存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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