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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敬平、王斌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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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408号
  • 案件名称

    王敬平、王斌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敬平;王斌
  • 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408号原告:王敬平,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元,湖南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斌,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敬平与被告王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敬平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敬平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敬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敬平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张存金代理书记员  李 晨校对人:张存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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