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洋杰、曹斌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40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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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4098号之一案件名称
路洋杰、曹斌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路洋杰;曹斌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6民初409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曹斌超,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千阳县。被申请人:路洋杰,男,199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解除保全申请人曹斌超与被申请人路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曹斌超于2021年9月13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路洋杰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曹斌超申请,本院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路洋杰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路洋杰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艳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阳202105264098199209151006103281992091542119941225761052619941225281720000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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