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林、谢湘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3民初1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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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民初1464号案件名称
李杰林、谢湘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辰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杰林;谢湘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3民初1464号原告:李杰林,男,1995年8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住平江县。被告:谢湘俊,男,1987年4月14日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住辰溪县。原告李杰林与被告谢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杰林以与被告谢湘俊自行协商好为由,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杰林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杰林负担。审 判 员 梅永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谢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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