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马明彪、李春秀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3民初32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223民初322号
  • 案件名称

    马明彪、李春秀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晏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马明彪;李春秀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3民初322号原告:马某某,男,藏族,住青海省海晏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青海省海晏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马某某与张信、李某某、张海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原告马某某称,因张信、李某某现已离婚,无法提供被告李某某的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现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立案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本院进行送达,得知被告张信、李某某已离婚,且不在原告提供的住址居住,经本院依法催告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李某某的详细住址或有效联系方式。现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索晓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才让拉毛书记员    王琪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