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明彪、李春秀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3民初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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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223民初322号案件名称
马明彪、李春秀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马明彪;李春秀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3民初322号原告:马某某,男,藏族,住青海省海晏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青海省海晏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马某某与张信、李某某、张海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原告马某某称,因张信、李某某现已离婚,无法提供被告李某某的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现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立案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本院进行送达,得知被告张信、李某某已离婚,且不在原告提供的住址居住,经本院依法催告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李某某的详细住址或有效联系方式。现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索晓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才让拉毛书记员 王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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