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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红林与上海标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2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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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12382号
  • 案件名称

    石红林与上海标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石红林;上海标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12382号原告:石红林,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现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上海标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于文标,执行董事。原告石红林诉被告上海标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红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干华丽书记员  秦晓英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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