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闹海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大连鼎泰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24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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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2469号之一案件名称
大连闹海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大连鼎泰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大连闹海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大连鼎泰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2469号之一申请人:大连闹海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MA0UM16L7R,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河二街5号绿城大连深蓝国际大厦第10层01单元。法定代表人:李晓飞,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群,系该公司员工,男,1996年1月3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被申请人:大连鼎泰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0YUE4M50,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路69号(南关岭街道院内)。法定代表人:刘长胜。原告大连闹海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鼎泰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闹海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大连鼎泰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55,166.9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鼎泰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555,166.9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璐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吕雁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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