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881民初38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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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1民初3823-1号案件名称
辽宁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盖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辽宁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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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2021)辽0881民初3823-1号辽宁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单位)与蔡湘琦、张东、营口泰翔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已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二、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审判员 王 茹zdqz立案审查表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子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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