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齐某1等齐某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7102民初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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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7102民初322号案件名称
王某、齐某1等齐某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某;齐某1;齐某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7102民初322号原告:王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齐某1,男,汉族,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 被告:齐某2,男,汉族,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58号。 负责人:侯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该公司理赔部员工。 原告王某与被告齐某1、齐某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齐某1、齐某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程福胜二○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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