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沿江支行、张艳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05民初1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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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05民初1898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沿江支行、张艳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沿江支行;张艳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05民初18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沿江支行,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三条路九十六号。法定代表人:王大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慧霞,女,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张艳,女,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穆棱市分公司退休职工,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沿江支行与被告张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沿江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沿江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马蕴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珊珊书 记 员 孙丽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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