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紫铭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6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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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16100号案件名称
卢紫铭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卢紫铭;中科新华(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16100号申请执行人:卢紫铭,男,1994年6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中科新华(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温泉镇3-3街区351地块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4号楼二层098号院。法定代表人:赵雄。本院在执行卢紫铭与中科新华(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等争议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中科新华(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卢紫铭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中科新华(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毅强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李晓滨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明慧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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