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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揣利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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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616号
  • 案件名称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揣利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揣利;杨淑坤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616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福双路196号。法定代表人:孙汇鸿,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该公司维权中心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卓,该公司维权中心综合员。被执行人:揣利,男,195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升昌镇太升村一组032号。被执行人:杨淑坤,女,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升昌镇太升村一组032号。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揣利、杨淑坤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双仲(裁)字第(12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竞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唯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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