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叶伟财、俞源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90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902号
  • 案件名称

    叶伟财、俞源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叶伟财;俞源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902号申请执行人:叶伟财,男,住广东省化州市。被执行人:俞源波,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住全州县才湾镇紫岭村委青龙岩村23-07号。本院在执行叶伟财与俞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叶伟财与被执行人俞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324民初29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俞源波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叶伟财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俞源波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即查银行存款、不动产、市场监督管理、车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俞源波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俞源波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叶伟财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其中审判员  赵运华审判员  蒋生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奉远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