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赵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4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465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赵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46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赵某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偿还借款176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64元,但被执行人赵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1270.08元至本院执行案件款专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新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媛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2021)陕0430执恢11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化县支行: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某在期限内未予执行,请将该被执行人赵某(公民身份号码:610430196901285412)在你处账号为26-460200460037921的账户存款26000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淳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账户名称:淳化县人民法院案件款专户账号:2800080000015630003788附:(2021)陕0430执恢11号裁定书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联系人:姚新兵联系电话:19191809312本院地址:淳化县南新街12号邮编:711299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回执)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你院(2021)陕0430执恢11号协助划拨通知书收悉。赵某(公民身份号码:610430196901285412)在我处的账户存款元已划拨至贵院执行款专户(如未能成功划拨,请在备注处注明原因)。备注:年月日联系人:姚新兵联系电话:19191809312本院地址:淳化县南新街12号邮编:711299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若奎、万荣县鑫顺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晋0822执512号 下一篇 金传超、王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1执13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