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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赵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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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465号
  • 案件名称

    李某某、赵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46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赵某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偿还借款176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64元,但被执行人赵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1270.08元至本院执行案件款专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新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媛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2021)陕0430执恢11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化县支行: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某在期限内未予执行,请将该被执行人赵某(公民身份号码:610430196901285412)在你处账号为26-460200460037921的账户存款26000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淳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账户名称:淳化县人民法院案件款专户账号:2800080000015630003788附:(2021)陕0430执恢11号裁定书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联系人:姚新兵联系电话:19191809312本院地址:淳化县南新街12号邮编:711299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回执)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你院(2021)陕0430执恢11号协助划拨通知书收悉。赵某(公民身份号码:610430196901285412)在我处的账户存款元已划拨至贵院执行款专户(如未能成功划拨,请在备注处注明原因)。备注:年月日联系人:姚新兵联系电话:19191809312本院地址:淳化县南新街12号邮编:71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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