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孙国艳与获嘉县宝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5民初318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5民初3180号
  • 案件名称

    孙国艳与获嘉县宝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孙国艳;获嘉县宝驰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3180号 原告:孙国艳,女,1987年1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慧娟,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获嘉县宝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大新庄乡新丰村1组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MA9FWGTP45。法定代表人:徐蓝天。原告孙国艳与被告获嘉县宝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孙国艳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国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国艳负担。  审  判  长  彭  浩    人民陪审员  涂敏利    人民陪审员  朱晓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傅  逸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