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骆耀月、曹元春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35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358号
  • 案件名称

    骆耀月、曹元春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桂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骆耀月;曹元春;彭小华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358号申请执行人骆耀月。被执行人曹元春。被执行人彭小华。法定代表人曹元春。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骆耀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10民终3004号[仲裁裁决书],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中上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天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