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雄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意佰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16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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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16131号案件名称
上海博雄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意佰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上海博雄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意佰丰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16131号原告:上海博雄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薛天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兵,男。被告:上海意佰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徐钦铮。原告上海博雄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意佰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博雄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博雄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员 胡 莎法官助理 蒯本清书 记 员 戴凌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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