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永刚、蒋奋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异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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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异188号案件名称
武永刚、蒋奋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武永刚;蒋奋胜;纪艳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异188号申请执行人:武永刚,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被执行人:蒋奋胜,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现住榆林市。被申请人:纪艳娥,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现住榆林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武永刚与被执行人蒋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永刚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纪艳娥为该案中被执行人承担还款责任。并提交如下证据予以佐证:(2019)陕0881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019)陕08民终260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019)陕0881执452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担保书一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武永刚与被执行人蒋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881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履行偿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永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纪艳娥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一份,载明:“武永刚与蒋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自愿担保蒋奋胜于2020年9月13日前给付50000元,2020年11月13日前再偿还100000元,剩余部分2021年1月13日前给付完毕,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执行费由我方负担,如蒋奋胜不能按期偿还,我自愿代为偿还剩余部分并接受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申请人纪艳娥自愿承诺代被执行人蒋奋胜向申请执行人武永刚履行偿还义务,但其并未按照承诺履行代偿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武永刚要求追加被申请人纪艳娥为被执行人在承诺代偿还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追加纪艳娥为武永刚申请执行蒋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申请人或者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强唤霞审 判 员 白 骅人民陪审员 刘 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雄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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