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景红、刘定宇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3执7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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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执718号之一案件名称
程景红、刘定宇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闻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程景红;刘定宇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3执7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景红,女,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刘定宇,男,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申请执行人程景红与被执行人刘定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院2021年3月16日作出的(2021)晋0823民初5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此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定宇的银行存款3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妮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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