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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景红、刘定宇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3执7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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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执71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程景红、刘定宇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闻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程景红;刘定宇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3执7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景红,女,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刘定宇,男,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申请执行人程景红与被执行人刘定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院2021年3月16日作出的(2021)晋0823民初5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此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定宇的银行存款3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妮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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