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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宝龙、计云云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482民初1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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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82民初1993号
  • 案件名称

    宋宝龙、计云云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彬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宋宝龙;计云云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482民初1993号 原告:计某某。被告:宋某某。原告计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永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计某某的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丈夫系同事关系。2020年8月原告丈夫从被告朋友圈了解到被告可以介绍工作,后原告丈夫联系被告,但被告称需介绍费10000元,后原告给被告指定的银行卡转账10000元。事后被告未给原告介绍到工作,并同意退款,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退款。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宋某某未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原告丈夫得知被告可以介绍工作,原告丈夫遂联系被告,但被告称需介绍费10000元。原告遂通过微信于2020年8月21日、8月26日向被告转账1000元、2000元、7000元,共计10000元。后因介绍工作不成,原告找被告索要退款无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10000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以安排介绍工作为由收取原告钱款,违反了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且事后未能为原告安排工作,并占有原告钱款拒绝返还,属于不当得利,应全额予以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计某某10000元。100001000010000130001000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文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沈丽媛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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