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胡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26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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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2635号之一案件名称
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胡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胡贵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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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26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罗山路1502弄14号401-12室。法定代表人:胡列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贵,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申请执行人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702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263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曾 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建军书 记 员 黄 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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