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源翔隆供暖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郭锦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2民初26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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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2民初26151号案件名称
北京德源翔隆供暖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郭锦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北京德源翔隆供暖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郭锦桦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26151号原告:北京德源翔隆供暖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4号楼。法定代表人:邓延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杰,该公司职工。被告:郭锦桦,男,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告北京德源翔隆供暖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锦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德源翔隆供暖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德源翔隆供暖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昂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培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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