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峰、赵永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82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825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卫峰、赵永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卫峰;赵永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8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卫峰,男,1981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赵永泉,男,197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王卫峰与赵永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卫峰依照(2019)内0622民初25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永泉履行案件款4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及诉讼费4325.00元,执行费5965.00元。本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赵永泉邮寄送达(2021)内0622执8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赵永泉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2、2021年5月份至2021年9月份期间,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赵永泉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赵永泉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也进行了传统财产查控,无财产可供执行。3、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永泉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4、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王卫峰,申请执行人王卫峰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赵永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赵永泉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赵永泉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贵荣审判员 高振基审判员 赵美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武来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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