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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徐金冬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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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894号
  • 案件名称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徐金冬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徐金冬;闫燕君;张掖市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894号申请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地址:甘州区西大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073570127R。法定代表人:柳敬东,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铃莹,系该行保全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徐金冬,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闫燕君,女,汉族,1978年10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张掖市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甘州区东北郊工业园区下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811691450。法定代表人:郝玉萍,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欢龙,系该公司会计。申请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与被执行人徐金冬、闫燕君、张掖市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5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10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被执行人徐金冬、闫燕君偿还申请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截止2020年2月19日到期借款本息176403.78元,限于2020年8月30日前偿还,偿还时包含同年3月至8月借款本息;从2020年9月起,继续履行2015年4月13日与申请人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逾期被执行人徐金冬、闫燕君全额偿还申请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剩余借款本息;二、被执行人张掖市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继续承担与申请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被执行人徐金冬、闫燕君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中的保证责任;被执行人张掖市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徐金冬、闫燕君追偿。案件受理费12156元,减半收取6078元,由被执行人徐金冬、闫燕君承担,被执行人张掖市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人已交纳,被执行人承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申请人,本院退还申请人受理费6078元。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金冬、闫燕君履行案件款76657.11元,因暂无能力一次性履行下剩案件款,申请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徐金东所有位于甘州区进行评估拍卖。经张掖市一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作出张一鼎估字(2021)第18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格为1044364元。2021年9月1日,申请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向本院提交撤销评估拍卖申请书和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恢8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汤增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龚 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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