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世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3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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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3289号案件名称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世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世英;张光权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289号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住地合江镇少岷南路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451071131A。法定代表人:刘彬,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河,男,生于1990年3月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任白沙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先世英,女,生于1967年9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张光权,男,生于1966年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先世英、张光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文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 欣书 记 员 万礼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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