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金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连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2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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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81民初2440号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金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连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梅河口市金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连霞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2440号原告:梅河口市金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王文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居,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杨连霞,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原告梅河口市金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连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梅河口市金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法院调解,被告已经履行全部义务,现原告梅河口市金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梅河口市金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梅河口市金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丛志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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