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慧新、马旭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1执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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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1执347号案件名称
夏慧新、马旭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夏慧新;马旭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1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夏慧新,男,汉族,1967年4月24日出生,现住:伊宁县。 被执行人:马旭,男,回族,1978年2月9日出生,现住:伊宁市。 申请执行人夏慧新与被执行人马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作出的(2020)新4021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夏慧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6100元,执行费14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旭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马旭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2月7日、3月16日、4月5日、8月2日、8月17日、9月3日、9月10日分别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2021年9月18日,本院通过伊宁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马旭名下登记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2、2021年9月18日,本院通过伊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马旭名下登记的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马旭位于伊宁市青年街8号卫校宝德综合2号楼15幢268号、275号、289号、227号、211号、273号、252号不动产;位于伊宁市斯大林街1巷27号成天大厦74幢不动产,被另案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最早的为2021年3月9日至2024年3月8日。 3、本案执行过程中,另查明本案被执行人马旭位于霍城县清水镇1区光明路1栋1楼、2楼、3楼、4楼、5楼、6楼、1栋-1楼不动产被另案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为2021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6日。 4、本案执行过程中,另查明被执行人马旭上述财产已抵押给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信通融资担保公司,案件正在另案处理。 三、因被执行人马旭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旭初上述被轮候查封财产外,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马旭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夏慧新履行还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哈山·木坎别克审判员 阿力木江·加帕尔审判员 李亚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米也沙尔·白合地亚尔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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