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小兰、何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5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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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555号之一案件名称
樊小兰、何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樊小兰;何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5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樊小兰,女,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何斌,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申请执行人樊小兰与被执行人何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樊小兰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5635.86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65635.86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樊小兰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35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帕尔哈提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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