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小明、黄顺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002财保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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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财保26号案件名称
田小明、黄顺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田小明;黄顺安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2财保26号申请人:田小明,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黄顺安,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人田小明于2021年8月27日向郴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顺安银行存款10992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8月30日郴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申请人田小明提供了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小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顺安银行存款10992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胜任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邓智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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