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军华、熊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2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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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2920号案件名称
魏军华、熊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魏军华;熊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2920号原告:魏军华,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花园村3组。被告:熊丹,女,199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河伏镇合兴村2村民组。原告魏军华与被告熊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魏军华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主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军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魏军华负担。审 判 员 王稳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梦琪书 记 员 徐 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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