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魏军华、熊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292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2920号
  • 案件名称

    魏军华、熊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魏军华;熊丹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2920号原告:魏军华,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花园村3组。被告:熊丹,女,199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河伏镇合兴村2村民组。原告魏军华与被告熊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魏军华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主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军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魏军华负担。审 判 员 王稳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梦琪书 记 员 徐 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