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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传兰、刘洪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1民初5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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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民初5188号
  • 案件名称

    蒋传兰、刘洪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蒋传兰;刘洪坤;姚树改;夏卫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1民初5188号原告:蒋传兰,女,1975年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初春,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洪坤,男,1973年8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告:姚树改,女,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告:夏卫军,男,1970年2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原告蒋传兰诉被告刘洪坤、被告姚树改、被告夏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蒋传兰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传兰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传兰负担。审判员  刘喜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凡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1民初5188号原告:蒋传兰,女,1975年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初春,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洪坤,男,1973年8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告:姚树改,女,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告:夏卫军,男,1970年2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原告蒋传兰诉被告刘洪坤、被告姚树改、被告夏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蒋传兰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传兰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传兰负担。审判员  刘喜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凡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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