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妍君、田雨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辽0103执恢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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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辽0103执恢476号案件名称
董妍君、田雨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董妍君;田雨;郭晓丹;徐大治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103执恢476号申请执行人:董妍君,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田雨,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郭晓丹,女,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徐大治,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妍君与被执行人田雨、郭晓丹、徐大治民间借贷纠纷(2021)辽0103执恢47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已执行到位4380元,尚未足额。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保险、民政、不动产、税务、车辆、网络资金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江执 行 员 石朝晖代理审判员 段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雪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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