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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妍君、田雨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辽0103执恢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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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辽0103执恢476号
  • 案件名称

    董妍君、田雨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董妍君;田雨;郭晓丹;徐大治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103执恢476号申请执行人:董妍君,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田雨,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郭晓丹,女,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徐大治,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妍君与被执行人田雨、郭晓丹、徐大治民间借贷纠纷(2021)辽0103执恢47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已执行到位4380元,尚未足额。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保险、民政、不动产、税务、车辆、网络资金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江执 行 员  石朝晖代理审判员  段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雪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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