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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融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章强等颜伟锋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26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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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261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海宁市融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章强等颜伟锋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海宁市融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章强;颜伟锋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1执26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宁市融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尚都银座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66438137X。 法定代表人:沈子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锋、褚金潇,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章强,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颜伟锋,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海宁市融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强、颜伟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81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宁市融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章强、颜伟锋向申请执行人海宁市融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9708.59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1元、执行费34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委托两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其房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颜伟锋名下无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被执行人章强名下无有价证券,被执行人章强名下招商银行有存款五万余元,本案系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章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号车辆,登记日期为2009年9月17日,无处置价值。被执行人章强名下共有的坐落于桐乡市梧桐街道气象弄2号2幢501室房产,本院已委托桐乡市人民法院轮候查封。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颜伟锋财付通存款2374元、章强财付通存款506元,扣划了被执行人章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金1073.74元。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2336.74元、案件受理费271元、执行费34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章强、颜伟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章强、颜伟锋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章强罚款一千元,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章强、颜伟锋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章强、颜伟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1执26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吕建忠 审判员金腾超 审判员王宗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贾奇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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