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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杨晓东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42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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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421号之三
  •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杨晓东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杨晓东;宁夏盐池旭丰砼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42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王芙蓉,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晓东,男,满族,住宁夏盐池县花马池镇。被执行人:宁夏盐池旭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盐池县。法定代表人:李玉凤,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盐池旭丰砼业有限公司、杨晓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5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3月2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湘执监364号执行裁定指定本院执行。2021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宁夏盐池旭丰砼业有限公司、杨晓东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15日、5月27日、8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工商、不动产、民政、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4月21日分别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支行查询理财产品登记信息,向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向盐池县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夏盐池旭丰砼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宁夏盐池县有出让土地【产权证号:盐国用(2015)第】已查封(无法评估处置),杨晓东名下有宁A牌轿车一台(已经查封)。2021年5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杨晓东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4日止,本案剩余执行标的额本金753,357.06元,罚息564492.15,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4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000元,以上款项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53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 健审判员 吴宏长审判员 肖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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