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帆、范汪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6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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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612号之一案件名称
熊帆、范汪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熊帆;范汪和;陈美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612号之一申请人:熊帆,男,199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区。被执行人:范汪和,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陈美连,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执行熊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汪和、陈美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范汪和、陈美连、应偿还熊帆借款本金153000元及利息37000元,合计19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范汪和、陈美连提出该款已经偿还申请人借款134042元,尚欠的55958元在2021年11月底全部结清,2021年12月1日之后的欠款利息待190000元全部还清后再另行协商,申请人熊帆表示同意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0)皖0825民初32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终结该案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就未履行部分再次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2841元,减半收取1421元,由被执行人范汪和、陈美连、赵国庆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甘家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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