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正权、罗维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4民初8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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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4民初8199号案件名称
任正权、罗维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任正权;罗维祥;罗维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4民初8199号原告:任正权,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罗维祥,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桐梓县。被告:罗维香,女,1972年1月17日,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桐梓县。原告任正权诉被告罗维祥、罗维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正权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维祥、罗维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正权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维祥、罗维香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正权撤回对被告罗维祥、罗维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8.00元,由原告任正权负担。审判员 高曦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 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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