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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正权、罗维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4民初8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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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04民初8199号
  • 案件名称

    任正权、罗维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遵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任正权;罗维祥;罗维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4民初8199号原告:任正权,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罗维祥,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桐梓县。被告:罗维香,女,1972年1月17日,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桐梓县。原告任正权诉被告罗维祥、罗维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正权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维祥、罗维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正权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维祥、罗维香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正权撤回对被告罗维祥、罗维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8.00元,由原告任正权负担。审判员  高曦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 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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